1、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2、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
3、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八减半"。
4、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70%以上的,减按10%所得税率征收。
5、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不论以前是否享受减免优惠,经核准,免交三年所得税。
6、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及省、市级新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在三年和二年内由财政局对生产单位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7、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五免五减"所得税率。
8、服务行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9、所得税返还:
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投资者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免征预提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11、个人所得税
外藉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外藉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