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体産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徵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於研究开发软体産品和扩大再生産,不作爲企业所得税应徵收入,不予徵收企业所得税。
2.新创办软体企业经认定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体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体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徵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体生産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体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体)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专案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专案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和支援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深圳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援深圳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深圳的实际和行业要求,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比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於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産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经认定的软体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7.鼓励软体企业通过GB/T19000 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 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援。
8.设立软体企业孵化器。对於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体企业,政府在科技经费专项中安排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