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年增加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
2.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 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産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於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於补偿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馀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末净资産的10%。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徵收所得税的优惠。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後,当年出口産品産值达到当年産品産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産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案,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份的50%;之後三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份的50%。
5.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专案投産後,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专案所获利润三年免征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爲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
7.属於国家级新産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産计划産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産的发明专利産品自産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産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産计划的産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産的实用新型专业産品自産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産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8.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於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电脑软体,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産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9.对从事高新技术産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份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産经营的,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新建或新购置的生産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産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积体电路、移动通信和程式控制交换机、软体、电子电脑、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産品生産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至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馀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14.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1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的科研、生産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6.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